以夏普和東芝為中心,日本電子行業掀起了大規模重組。日本產業革新機構在其中發揮著主導作用。但是,由國家主導的重組避開了“破產”這一市場規則,只會扭曲原本公平的競爭。
有報道稱,夏普將分拆其主力業務——液晶業務,革新機構將向分拆后的公司注資。為了保險起見,革新機構還將向夏普注資,使其維持穩定經營。投入的公共資金據說將達到3000億日元。
得到偏愛的不只是夏普。2012年對索尼、東芝、日立的經營困難的中小型液晶業務進行整合時,革新機構也向合并后的日本顯示器投資了2000億日元。除此之外,還有從東芝分離的白色家電業務與夏普白色家電的合并,也有革新機構的出資。
在嚴峻的經營環境中掙扎的不只是電子行業。盡管如此,革新機構卻一直在重點救助電子行業。在該機構此前累計投資的約8000億日元中,電子行業占到了一半。
革新機構成立的主要目的,應該是在缺乏風險資金的日本培養初創企業。該機構的勝又干英社長曾說:
“我們需要在日本建立像硅谷一樣的、通過初創企業源源不斷創造出新業務的生態系統,使不同年齡、多種多樣的創業者容易向創新發起挑戰。”
但“拯救”夏普和東芝的做法,與培育初創企業應該是完全相反的。用公共資金支持失去了競爭力的大企業,會使原本應當注入初創企業的資金和人才停留在舊的框架中,從而推遲產業的新陳代謝。
那么,夏普和東芝應該怎么辦?從根本上來說,他們應該像得到法國雷諾注資的日產汽車一樣,通過自己的經營努力尋找投資者,對公司進行重建。夏普有臺灣鴻海精密工業這樣的意愿投資者。但夏普拒絕投資,一味地依靠公共資金,這樣做于理不通。
只有民間才能救民企
日本政府方面也有人認為,“日本的優秀技術外流會損害國家利益”。但活躍在全球舞臺上的現代化企業,并不只是為了國家利益而存在的。包括外國投資者在內,應該從全世界的利益相關者的角度出發,選擇最佳道路。
按照市場規則,找不到贊助商就應該破產,然后從頭開始。關于破產,日本擁有《公司更生法》和《民事再生法》等完善的法律。企業應當運用這些法律,使員工、債權人、客戶等公平地分擔損失。然后再求東山再起。
日本航空(JAL)曾在2010年申請適用《公司更生法》,當時的負債總額高達2.3221萬億日元。在提出破產申請后,其中的7300億日元債務得到免除。員工從5萬人裁減至3.2萬人,企業年金也進行了削減。
JAL從企業再生支持機構(現在的地區經濟活性化支援機構)得到了3500億日元的資金。在持續經營的同時進行重建,需要政府的信用擔保。但回顧當時,曾經參與JAL重建的支援機構的高管說:
“在理清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方面,《公司更生法》具有極大的威力。通過法院的介入,我們屏蔽掉來自政府和政治家的噪聲,順利完成了重建。”
在2010年之前,JAL也曾多次陷入經營危機,每次都是政府出錢并干預才免遭破產。但是,為了照顧國家、政治家和金融機構的利益,當時的重建方案都不徹底,導致經營狀況緩慢,無可挽救地走向了惡化。
按照市場規則,資不抵債的公司只要找不到贊助商就要破產。破產并不意味著“消失”。破產法的精神,是根據規則盤點過去,從頭再來。
嘗過了破產的悲哀,JAL的高管和員工都下定決心“無論如何都要重新站起來”。如果沒有這樣堅定的意志,就算臨危受命出任董事長的稻盛和夫本領再大,恐怕也不可能重新上市。國家的救助只是在拖延解決問題。能夠救私營企業的,只有民間的力量。